独立法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履行下列信息报送义务: (一)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二)基金托管业务运营情况报告; (三)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年度评估报告; (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履行下列信息报送义务: (一)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二)基金托管业务运营情况报告; (三)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年度评估报告; (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