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履行下列信息报送义务: (一)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二)基金托管业务运营情况报告; (三)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年度评估报告; (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