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一条独立法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章 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第三十一条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托管业务发展及其风险控制的需要,不断完善托管业务信息技术系统,配置足够的托管业务人员,规范岗位职责,加强职业培训,保证托管服务质量。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