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托管业务内部控制

第三十一条

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托管业务发展及其风险控制的需要,不断完善托管业务信息技术系统,配置足够的托管业务人员,规范岗位职责,加强职业培训,保证托管服务质量。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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