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托管职责的履行

第二十四条

基金托管人在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后,不得长期不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在从事基金托管业务过程中,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不得利用非法手段垄断市场,不得违反基金托管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托管的基金财产委托他人托管。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