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基金托管机构

第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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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