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基金托管机构
第十条
申请人的基金托管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和相关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基金托管部门的营业场所相对独立,配备门禁系统; (二)能够接触基金交易数据的业务岗位有单独的办公场所,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 (三)有完善的基金交易数据保密制度; (四)有安全的基金托管业务数据备份系统; (五)有基金托管业务的应急处理方案,具备应急处理能力。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