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九条

从事药品零售连锁经营活动的,应当设立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对零售门店进行统一管理。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条件,并具备能够保证药品质量、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仓库、配送场所和设施设备。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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