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形之一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给予处罚: (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销售药品的; (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批发企业将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销售给个人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导致相关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或者去向不明,或者知道、应当知道购进单位将相关药品流入非法渠道仍销售药品的; (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过程中,记录或者票据不真实,存在虚假欺骗行为的; (四)对已识别的风险未及时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非法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活动,依然为其提供药品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