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药品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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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