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第六十七条独立法条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药品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