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
根据监督检查情况,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药品安全隐患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以下行政措施: (一)行政告诫; (二)责任约谈; (三)责令限期整改; (四)责令暂停相关药品销售和使用; (五)责令召回药品; (六)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情况,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药品安全隐患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以下行政措施: (一)行政告诫; (二)责任约谈; (三)责令限期整改; (四)责令暂停相关药品销售和使用; (五)责令召回药品; (六)其他风险控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