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

根据监督检查情况,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药品安全隐患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以下行政措施: (一)行政告诫; (二)责任约谈; (三)责令限期整改; (四)责令暂停相关药品销售和使用; (五)责令召回药品; (六)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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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