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第四章 药品使用质量管理

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发现使用的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向供货单位反馈并及时向所在地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开展抽样检验。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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