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第四章 药品使用质量管理

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和执行药品养护管理制度,并采取必要的控温、防潮、避光、通风、防火、防虫、防鼠、防污染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药品养护人员,定期对储存药品进行检查和养护,监测和记录储存区域的温湿度,维护储存设施设备,并建立相应的养护档案。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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