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第四章 药品使用质量管理
第五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和执行药品购进验收制度,购进药品应当逐批验收,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记录。 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应当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中药饮片标明生产企业、产地)、批准文号、产品批号、剂型、规格、有效期、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进价格、购进日期。药品购进验收记录保存不得少于三年,且不少于药品有效期满后一年。 医疗机构接受捐赠药品、从其他医疗机构调入急救药品应当遵守本条规定。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