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四十四条

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应当加强对所属零售门店的管理,保证其持续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发现所属零售门店经营的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并依法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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