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四十三条
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统一企业标识、规章制度、计算机系统、人员培训、采购配送、票据管理、药学服务标准规范等,对所属零售门店的经营活动履行管理责任。 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所属零售门店应当按照总部统一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开展药品零售活动。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经营管理
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统一企业标识、规章制度、计算机系统、人员培训、采购配送、票据管理、药学服务标准规范等,对所属零售门店的经营活动履行管理责任。 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所属零售门店应当按照总部统一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开展药品零售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