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四十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购销活动中的有关资质材料和购销凭证、记录保存不得少于五年,且不少于药品有效期满后一年。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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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