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第四十条独立法条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四十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购销活动中的有关资质材料和购销凭证、记录保存不得少于五年,且不少于药品有效期满后一年。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