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七条独立法条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三十七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加强药品采购、销售人员的管理,对其进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专业知识培训,并对其药品经营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