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三十六条

药品经营企业不得经营疫苗、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配方颗粒等国家禁止药品经营企业经营的药品。 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销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终止妊娠药品等国家禁止零售的药品。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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