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三十三条

药品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药品经营活动全面负责。 药品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应当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条件。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管理,负责配备专门的质量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全面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工作,保证药品质量。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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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