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三十一条

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销售、储存药品,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符合法定要求。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覆盖药品经营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购销记录以及储存条件、运输过程、质量控制等记录应当完整准确,不得编造和篡改。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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