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三十条独立法条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章 经营许可第三十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更新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重新审查发证、变更、吊销、撤销、注销等信息,并在完成后十日内予以公开。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