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从事药品批发或者零售活动的,应当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自行销售其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也可以委托药品经营企业销售。但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从事药品零售活动的,应当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其他单位从事药品储存、运输等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相关规定。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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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