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章 经营许可第二十八条药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原发证机关应当及时补发药品经营许可证,补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限与原许可证一致。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