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二十八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原发证机关应当及时补发药品经营许可证,补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限与原许可证一致。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