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依法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并予以公告: (一)企业主动申请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重新审查发证的; (三)药品经营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四)企业依法终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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