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第二十五条独立法条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章 经营许可第二十五条药品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更的,由发证机关在副本上记录变更的内容和时间,并按照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