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章 经营许可第二十四条药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起三十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发证机关应当在十日内完成变更登记。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