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二十三条

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许可事项。 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 药品零售企业被其他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收购的,按照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程序办理。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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