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二十一条
从事药品零售活动的,应当核定经营类别,并在经营范围中予以明确。经营类别分为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范围包括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第二类精神药品、血液制品、细胞治疗类生物制品及其他生物制品等。其中第二类精神药品、血液制品、细胞治疗类生物制品经营范围的核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经营冷藏冷冻药品的,应当在经营范围中予以标注。 药品零售连锁门店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过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的经营范围。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