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二十条

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范围包括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生物制品、体外诊断试剂(药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医疗用毒性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等。其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医疗用毒性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等经营范围的核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经营冷藏冷冻等有特殊管理要求的药品的,应当在经营范围中予以标注。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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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