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章 经营许可第十七条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分为正本和副本。药品经营许可证样式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药品经营许可证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