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十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药品经营许可涉及公共利益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药品经营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经营许可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药品经营许可涉及公共利益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药品经营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