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十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药品经营许可涉及公共利益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药品经营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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