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十一条
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向所在地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提交下列材料: (一)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质量管理机构情况以及主要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学历、工作经历相关材料; (三)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资格证书以及任职文件; (四)经营药品的方式和范围相关材料; (五)药品质量管理规章制度以及陈列、仓储等关键设施设备清单; (六)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及周边卫生环境等情况,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者使用权相关材料;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全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中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进行标注,并注明依据。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