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统计管理规定第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民航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民航行政机关、民航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人员篡改或者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统计人员对有关负责人强令或者授意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应当拒绝、抵制,并向上级统计机构报告。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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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统计管理规定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