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统计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开展民航行业统计调查项目的部门或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通报,构成统计违法行为的移送政府统计机构依法处理: (一)未经审批(或者备案)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未经审批(或者备案)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内容的; (二)违规公布统计资料的。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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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统计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