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统计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或机构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要求被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以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 (三)提取、保存检查中涉及的统计资料; (四)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民用航空统计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