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统计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民航局综合统计机构统一管理、协调民航行业统计的监督检查,设立民航行业统计调查项目的部门或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该调查项目的监督检查。对统计违法行为,由民航行政机关综合统计机构移送政府统计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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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统计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