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统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统计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二十七条

民航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履行下列统计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民航行业统计的规章制度以及工作规范,制定、实施本单位的统计制度; (二)组织、协调、管理本单位的统计工作,完成国家和民航行政机关下达的统计调查任务,收集、审核、整理、提供本单位统计资料,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实施统计监督; (三)保存和管理本单位统计调查资料,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制度,落实统计工作责任制,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上报本单位统计资料; (四)有计划组织统计业务培训,促进统计人员提高业务素质。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