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统计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统计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二十六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有关职能部门履行下列统计工作职责: (一)协助民航地区管理局综合统计机构完成辖区内综合统计调查项目; (二)在辖区内组织实施民航专业统计调查,收集、审核、整理民航专业统计资料,并按要求向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相关机构报送和提供,配合综合统计机构实施统计监督。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统计机构与工作职责
民航地区管理局有关职能部门履行下列统计工作职责: (一)协助民航地区管理局综合统计机构完成辖区内综合统计调查项目; (二)在辖区内组织实施民航专业统计调查,收集、审核、整理民航专业统计资料,并按要求向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相关机构报送和提供,配合综合统计机构实施统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