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统计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统计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二十六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有关职能部门履行下列统计工作职责: (一)协助民航地区管理局综合统计机构完成辖区内综合统计调查项目; (二)在辖区内组织实施民航专业统计调查,收集、审核、整理民航专业统计资料,并按要求向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相关机构报送和提供,配合综合统计机构实施统计监督。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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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统计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