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统计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统计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二十五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综合统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完成民航局部署的统计调查任务,参与统计检查; (二)对辖区内调查对象的统计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 (三)组织实施辖区内民航行业综合统计调查项目,收集、审核、整理、提供辖区内民航综合统计资料,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实施统计监督; (四)依民航局综合统计机构授权组织管理、综合协调辖区内统计数据的公布,审核、认定并定期公布辖区内统计资料; (五)制定辖区内统计业务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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