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统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统计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二十四条

民航局有关职能部门履行下列统计工作职责: (一)协助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民航综合统计调查项目。对本部门统计职责内的专业统计调查项目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收集、审核、整理本部门专业统计调查项目的统计资料,并定期向民航局综合统计机构报送,对民用航空专业领域发展状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配合民航局综合统计机构实施统计监督。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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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统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