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统计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与公布

第十九条

民航行业统计资料分为综合统计资料和专业统计资料。综合统计资料由民航局综合统计机构及民航地区管理局综合统计机构管理;专业统计资料由民航局有关职能部门及民航地区管理局有关职能部门管理。上述统计机构和职能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确保统计资料的完整、可用。 调查对象应当设置原始凭证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收集、审核、签署、报送、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妥善保存统计资料和各种统计原始凭证。统计原始凭证的保管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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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统计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