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统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
第十八条
民航局负责公布所有经过审批或者备案的民航行业统计调查项目,公布的民航行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统计调查项目名称; (二)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或者备案文号; (三)有效期截止时间。 对未经公布的民航行业统计调查项目,调查对象可以拒绝上报。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
民航局负责公布所有经过审批或者备案的民航行业统计调查项目,公布的民航行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统计调查项目名称; (二)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或者备案文号; (三)有效期截止时间。 对未经公布的民航行业统计调查项目,调查对象可以拒绝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