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统计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

第十六条

民航行业统计调查使用国家统计标准和民航行业统计标准。民航行业统计标准由民航局综合统计机构或者由民航局综合统计机构与民航局有关职能部门共同拟定,并保障统计调查中采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统计编码等的规范化。 民航综合统计调查项目的统计指标由民航局综合统计机构负责解释。民航专业统计调查项目的统计指标由民航局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民用航空统计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