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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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