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工伤认定办法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