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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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