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工伤认定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工伤认定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