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伤认定中,可以进行以下调查核实工作: (一)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 (二)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并作出调查笔录; (三)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调查核实工作的证据收集参照行政诉讼证据收集的有关规定执行。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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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