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条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

第五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执法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执法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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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