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执法机关从事行政处罚活动,应当自觉接受上级执法机关或者有关机关的监督管理。上级执法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发现下级执法机关违法违规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执法人员给予处分。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执法机关从事行政处罚活动,应当自觉接受上级执法机关或者有关机关的监督管理。上级执法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发现下级执法机关违法违规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执法人员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