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从事行政处罚活动。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无效。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从事行政处罚活动。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无效。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